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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樣才構成夫妻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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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樣才構成夫妻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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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法院便認定爲分居。實際生活中,要怎麼樣才構成夫妻分居呢?如果夫妻一方因分居而提出離婚法院會准許嗎,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爲您解答。

一、要怎麼樣才構成夫妻分居?

(一)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

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爲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爲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爲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二)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爲標誌。

(三)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牀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牀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牀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爲分居。

二、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根據目前現行法律,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不論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姻關係都不會因分居狀態的延續而解除。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但是要注意在實踐中怎樣理解分居兩年的概念。分居應該是因感情不和,分開的時間應該是滿兩年,這兩年必須是持續的。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爲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

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

所以,作爲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如果當事人的分居不是因感情不和,那麼法院不會支援離婚。法院還是先進行調解。

如果當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若滿兩年,經調解仍無效的,經當事人申請或起訴,法院應准予離婚。

因此,只要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只要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要注意的是,一般法院不會判離婚,而是會先調解。若調解無效的,經當事人申請或起訴,法院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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