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應該如何界定,怎麼纔算分居兩年
在實踐中,有不少夫妻都以分居作爲要求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那麼,夫妻分居應該如何界定呢?對於這個問題,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因爲分居離婚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此外,根據我國我國的法律,怎麼才能算分居滿兩年呢?下面將爲您詳細闡述。
一、分居應該如何界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爲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爲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此外,您還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之一,僅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情節之一,並不能讓夫妻關係自動解除。
二、怎麼纔算分居兩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該連續計算。
如果夫妻分居後又同居的,應當從夫妻最後一次同居結束後重新計算。無論夫妻雙方分居過幾次,前面的分居時間都應該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此外,在我國分居(別居)滿2年在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辦理離婚登記或是訴訟判決離婚),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則會構成重婚罪。因此,如果您爲了能夠離婚而去分居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用他們的專業知識給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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