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是否應對探望權的行使一併作出判決
法院會根據有探望權父母實際情況,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等情況,根據不同探望方式的特點,本着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同時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時間,原則上探望會安排在週末,由探望權人自行到另一方住處或是子女所在學校將孩子接回,週日下午再負責送回。根據案情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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