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期間雙方的義務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有越來越多的離婚現象。有的是雙方自願離婚,私下達成協議的,有的則是起訴離婚,單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離婚的現象,或者雙方均想離婚,但是沒有達成離婚利益分配的,會選擇起訴離婚。那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的義務是什麼呢?
一、離婚訴訟期間雙方的義務有哪些?
雖然在離婚期間,雙方仍然是夫妻,但是考慮到這一階段的特殊性,應該認定提出離婚之後就暫時凍結了要求同居的權利,對應的也無需履行相關的義務。
二、對方未盡夫妻義務可以起訴離婚嗎
不能。當事人僅以夫妻忠實義務爲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其他法定條款,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遺棄等行爲,或與他人同居的,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訴訟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哪些?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有辯論的權利。
(2)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
(3)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
(4)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委託代理人代爲訴訟的權利。
(7)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迴避的權利。
(8)有提供證據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材料的權利。
(10)有複製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1)有就有關事項要求重新鑑定、調查和勘驗的權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
(13)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
(15)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總而言之,夫妻關係從確定開始,到起訴離婚結束之前,都有一定的綁定責任和義務。不管起訴離婚中是當方意願還是雙方意願,離婚訴訟期間雙方的義務都是法律規定的,必須承擔的義務。夫妻雙方在起訴離婚前後都要對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所瞭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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