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有哪些
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所謂“處所”,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也包括辦案機關爲其指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處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辯護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辯護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除外。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准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監視居住?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3、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
4、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爲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 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爲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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