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婚姻當中的過錯方賠償成功的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男方)訴稱,與被告李某(女方)於2011年5月23日訂婚,給予被告李某5萬元的彩禮(包括全部金銀首飾)。雙方於201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婚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和,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時常爲了生活瑣事吵架,三天一大吵,兩天一小吵,並且被告經常夜不歸宿。雙方於2012年元旦分居至今,被告未盡夫妻義務,且對原告的父母極不孝敬。原告已於2012年5月6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於2012年6月17日作出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認爲,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且結婚不久就分居達一年以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爲此,原告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向貴院起訴,請求貴院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判決被告返還彩禮4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辦案思路及心得
作爲該案被告的代理律師是處於被動狀態的,因爲原告先前已經起訴過一次要求離婚,這是第二次了,按照溫州當地法院判決慣例,兩次就判離婚。所以接手該案就是要明確當事人的心理預期。被告陳述這段婚姻當中自己不是過錯方,是原告脾氣暴躁,有毆打她的行爲在先,並且原告還有外遇,被告隱忍的目的就是想拖着他,並且要求他賠償。再跟當事人分析了案件之後,我瞭解到原告毆打被告有報警記錄,而且還有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決定書,並且被告還掌握了原告外遇懷孕的B超單,照片。代理律師去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並且提供了部分照片。最後原告在證據面前不得不承認自己婚外情的事實,最後法院認定原告屬於婚姻的過錯方。該案關鍵的地方是被告在遭受毆打的時候報了警,也要求對原告進行處罰,在發現丈夫有婚外情的時候,積極挖掘線索,這些都成爲她以後主張婚姻過錯方的證據。很多婦女在遭受類似侵害的時候往往選擇隱忍,到關鍵的時候拿不出證據,舉證不能,在訴訟離婚中處於劣勢地位。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並要求原告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李某賠償款2萬元。
-
孩子多大,男方能起訴離婚?
律師解析:孩子一歲以後男方可以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夫妻之間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離婚訴訟,但是爲了保護婚姻生活中的弱勢羣體的利益,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在幾種特殊情形下男方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
-
哺乳期能不能離婚,可以離婚嗎,哺乳期如何離婚?
律師解析:女方在不哺乳期也是可以離婚的,雙方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由女方起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
-
從何時開始離婚實行冷靜期?
律師解析: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
-
協離後民政局不讓離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協議離婚以後民政局只要是查明雙方屬於自願就可以辦理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