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都有哪些
訴訟權利如下:
1、有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權利;
2、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5、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要求重新鑑定、勘驗、補充調查的權利;
7、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8、有請求法庭支援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筆錄並申請補正的權利;
10、原告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對本訴予以承認或反駁提起反訴的權利;
11、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12、有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權利;
13、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內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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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離婚證是否就代表離婚?
律師解析:有離婚證就代表已經離婚了。因爲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我國法律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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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應該如何收集呢
律師解析:離婚需要的證據有以下幾種:1、用來證明當原告、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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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多久可以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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