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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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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業協議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競業協議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中對競業合同違約金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不可以超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付的經濟補償的三倍。但是這種對競業合同上限的規定,也不失爲司法實務中確定競業合同違約金提供了一個值得借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中,面對用人單位要求給付競業合同違約金時,仲裁庭和法庭應該參考這個競業合同違約金數額上限,從公平合理原則出發,綜合考慮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額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二、競業合同違約金要參考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法律對競業合同違約金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都沒有明確規定數額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一般標準是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一般在工資的30-50%之間。競業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禁止勞動者在職期間到其他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公司兼職,或者禁止勞動者在離職後一定時間內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的合同。

三、哪些勞動者需要簽訂競業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簽訂競業合同的勞動者限於以下三種人員:

(一)進階管理人員

一般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進階技術人員

很容易知道公司商業祕密的進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

(三)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協議在簽訂時,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違約金的具體標準是基於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認定的,如果合同雙方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必須在協商後纔可以簽訂,涉及到強迫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