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條件可以起訴離婚,怎樣進行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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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中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供當事人選擇,但實際上無論是在哪一種離婚方式下,夫妻都是要達到了規定的條件之後,那麼纔有可能順利離婚。而其中起訴離婚可以說是夫妻離婚的兜底方式,那一般怎樣條件可以起訴離婚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樣條件可以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因感情不各分居滿二年的;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於持續狀態。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爲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第三條,是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經過調解無效。
2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是指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判決宣告該公民爲失蹤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一是該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後下落不明;二是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滿2年。
3、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複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二、怎樣進行起訴離婚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現實中,有很多夫妻都是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纔會選擇透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這並不是說不可以,只不過要是不滿足起訴離婚的條件,自然這條路也是行不通的。另外,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即使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最終也不一定就會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係。至於怎樣條件可以起訴離婚,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但願能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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