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婚前嫁妝在財產分割中怎麼計算?
關於起訴離婚婚前嫁妝,我國法律已有明確的規定,但關於在離婚時,“離婚時嫁妝怎麼處理”“離婚時嫁妝可以帶走嗎”這類的問題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下文將結合幾個具體案例,對“離婚時嫁妝怎麼處理”“離婚時嫁妝可以帶走嗎”作出解答。
(1)離婚時嫁妝的處理問題,需要看嫁妝是在什麼時候陪送的。
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爲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爲由女方所有。案例1:2004年8月,李女經人介紹與錢男相識相戀。2004年11月18日雙方辦理了結婚儀式,於2004年12月28日,雙方補辦登記結婚手續。婚後無子女、無取得共同財產。因婚前雙方瞭解不充分,並且雙方性格差異較大,所以婚後經常爭吵。2005年4月20日,錢男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要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都同意離婚,但關於女方家於辦理結婚儀式時陪送的嫁妝(價值大約爲人民幣6萬元)如何處理的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致,錢男認爲是該嫁妝是女方父母對李女和錢男的共同贈與,所以他可主張要求分割,但李女認爲該嫁妝是其父母對她的個人贈與,所以應當認定爲是她的個人財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爲:1、原告錢男與被告李女離婚;2、被告李女的陪送的嫁妝歸被告李女所有;3、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都未上訴。
(2)具體案例
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爲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案例2:鄭正(男)與譚琴(女)經人介紹於05年4月8日登記結婚,並於05年6月6日辦理結婚儀式,在辦理結婚儀式時,譚琴家陪送了一部奇瑞QQ小汽車。因婚前相識時間短,彼此缺乏深入瞭解,性格不投,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自2006年4月開始分居。2006年5月初,譚琴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鄭正離婚。在訴訟中,鄭正表示同意離婚,並要求法院認定奇瑞QQ小汽車這夫妻共同財產。而譚琴堅持認爲該奇瑞QQ小汽車是她父母送給她個人的,所以應當是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方不能主張權利。法院審理認定爲,該汽車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購買,雖只是登記在女方名下的,但因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所以應當認定爲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所以該汽車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總結來說,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爲應認定爲是贈與行爲。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爲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爲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目前來說,雖然法律並有明確規定離婚時嫁妝應當如何處理,但是一般法院會把登記結婚前的嫁妝當作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可以帶走;如果是結婚登記後帶來的嫁妝,則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嫁妝和彩禮在離婚時都糾纏在一起,因此離婚時嫁妝具體怎麼處理,還需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因此,不管怎麼說,聯繫律師並取得指導將大大有利於離婚時嫁妝問題的解決。
儘可能的保證了公平公正,上述的例子中相信大家已經在經過閱讀後有一定的瞭解,也對相關概念在自己的心中有了一定的理解,法律是公平的,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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