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走司法程序的過程是什麼?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對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立案,並且通知當事人。在立案後,應當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在審理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審理的情況,對案件進行判決,判決後,應當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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