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住在一起會有什麼後果
一、離婚後還住在一起會有什麼後果?
不會有什麼後果,離婚後還經常住在一起,不屬於婚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按照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後的兩人解除夫妻關係,身份歸於個人,一方的生活狀況、社會關係都與另一方不再有任何關係。任意一方在離婚後可與其他人結婚,另一方不得干涉。簡單來說,除了曾經結過婚這一不同,離婚夫妻與社會上大多未婚人士是一樣的狀況。
從這種單身狀況看來,未經復婚意味着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結爲合法夫妻,未復婚同居即是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爲。在我國法律上,這種同居關係屬於非法同居,屬於違法行爲。
二、離婚的方式有幾種?
一般來說離婚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以選擇:
(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如果能夠對離婚達成共識,並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孩子撫養費、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採用這種方式。採用協議離婚,只要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有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會對離婚登記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若查明情況屬實,並已對子女、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場就會發放離婚證。協議離婚的過程要更加快捷。但是一般由於離婚涉及的問題較多,所以一般很難達成一致意見。
(二)訴訟離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達不成一致的,則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地超過一年的法院起訴。訴訟離婚的時間要比協議離婚長得多,一審一般審理期間爲3至6個月,二審一般爲3個月。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任何部門不會因爲男女之間已經離婚還住在一起就去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可能男女雙方的身份地位都比較特殊,很多時候也不願意讓其他人知道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雖然住在一起,也不代表着之間還有着任何的性關係。主要就是會對自己以後的感情生活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不涉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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