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起訴是否判決離婚
一、事實婚姻起訴是否判決離婚?
事實婚姻起訴離婚的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很可能都不會立案。
事實婚姻並不必須判決離婚。事實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失效)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
二、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起訴狀;
(二)《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
(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三、事實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爲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判決離婚也得建立在雙方結過婚的基礎上,而結過婚的唯一合法憑證就是結婚證,雖然事實婚姻不需要透過司法途徑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但是,就事實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權等,這些問題存在糾紛的話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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