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需起訴離婚嗎?
一、事實婚姻需起訴離婚嗎?
我國現在的新《婚姻法》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所謂的事實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沒有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構成結婚的要件。且男女雙方於1994年2月1日前就是同居的關係。因此,如果事實婚姻要起訴離婚的話只需解除同居關係即可。
因爲我國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纔有事實婚姻這個說法。現在所謂的事實婚姻其實是非法同居。如果事實婚姻想要起訴離婚的話,只要解除男女雙方的非法同居關係即可。
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除向雙方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爲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並視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外,還應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以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處理,一律以判決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一併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具體規定如下:
1、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依法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果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即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打算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必須徵得另一方得同意,否則屬於無效民事行爲。
2、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產,可以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即“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
3、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如果夫妻雙方五金有事實婚姻,但是沒有進行相關的進行正式的婚姻程序進行辦理的話,那麼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來進行處理夫妻在同居之間所獲得的共同財產,然後進行和平分手。但是如果雙方對於財產問題或者是子女撫養權問題有爭議的話,還是可以進行相關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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