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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中善意方保護必要性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中善意方保護必要性是什麼?

無效婚姻中善意方保護必要性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效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財產的分割可以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要依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這也體現法律對善意方的保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的溯及力

1、有溯及力

有溯及力就是指無效婚姻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因無效事由自始無效,雙方之間沒有夫妻權利義務關係,所生的子女均爲非婚生子女。

2、無溯及力

無溯及力是指無效婚姻在宣告無效之前還是具有效力的婚姻,在被宣告無效那一天起打後,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無婚姻關係,但是,其子女是屬於婚生還是非婚生沒明確規定,在宣告無效之前所生的子女應該爲婚生子女,在宣告無效之後確認所生的子女爲雙方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也應該爲婚生子女。

3、有部分溯及力

有部分溯及力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第一種情況爲當事人在主觀上爲善意,也就是雙方在結婚時符合法定要件,並且雙方也知道彼此都符合結婚的法定要件,這種婚姻在宣告無效後,不產生溯及力。第二種情況爲當事人在主觀上爲惡意,也就是雙方在結婚時不符合結婚要件,但是雙方明知道自己不符合結婚要件還是要結婚,這種婚姻在宣告無效後,產生溯及力,但是雙方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不管有無溯及力都應該爲其婚生子女。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是採用此種模式。

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效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財產的分割可以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要依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這也體現法律對善意方的保護。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婚姻關係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此時不僅僅是爲了保護我國的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是爲了保護我國的家庭以及社會的環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