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是什麼?
我國的社會不斷髮展,婚姻問題是自由的,也就是婚姻是兩個人的意願來進行,但是在婚姻過程中的種種問題需要依靠法律來解決,比如離婚過程中遇到的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也要依據法律來解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無效婚姻有哪些情況?
無效婚姻的概念是我國2003年新《婚姻法》中才出現的,對於哪些情形才屬於無效婚姻呢?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婚姻: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或形成事實婚姻的;
二、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四、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2、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請撤銷婚姻嗎
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受到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爲行使。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1條是有明確規定的。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3、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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