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脅迫離婚的遺棄可以撤銷嗎?
在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當中想要結婚的男女是需要符合婚姻法當中的條件的,男女之間結婚必須是雙方自願的,並且雙方都需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法定婚齡,關於以脅迫離婚的遺棄可以撤銷婚姻嗎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婚姻撤銷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一、以脅迫離婚的遺棄可以撤銷婚姻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的。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透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係:
1、身份證據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
2、時間證據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
二、受脅迫婚姻怎麼撤銷
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因此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也就是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在婚姻無效制度的基本構成上,採取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雙軌制,這比對各種違法婚姻採一律無效、自始無效的單軌制有更大的優越性。單軌制重視對違法婚姻及當事人的制裁,會忽視對無過錯方或弱勢一方的必要保護,也不利於對子女利益的保護,有很大的缺陷;而雙軌制表明,對違法婚姻,法律應當區別對待,對那些違法性嚴重,有悖於公序良俗或對現行婚姻制度造成衝擊的,應做自始無效處理;對那些違法較輕的,應歸於可撤銷婚的範疇。
綜上所述,關於以脅迫離婚的遺棄可以撤銷婚姻嗎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能夠撤銷的婚姻只有法律規定的一種情況,就是被脅迫而結婚的男女之間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可以撤銷的婚姻是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申請的,如果錯過了時間是沒辦法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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