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五條的解釋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第五條的解釋是什麼?
新婚姻法中第五條強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根據本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上的具體體現。該規定的核心是,男女雙方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應當由當事者本人決定。
二、法律解讀
新婚姻法中第五條強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法律界定上,包括二層含義:
第一,應當是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婚姻應以互愛爲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成婚。
第二,應當是當事人自願,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採用包辦、買賣等方式強迫男女雙方結爲夫妻。
結婚是男女之間以建立家庭、互爲配偶爲目的的兩性結合,這種結合從本質上講,是以愛情爲基礎的,而愛情只能產生於當事人自身,其他人決定男女情感的命運是違背婚姻本質的。
當然,法律要求本人自願,並不排斥男女雙方就個人的婚事徵求父母、親友的意見,也不排斥父母、親友等第三者出於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對他們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議。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爲,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提倡婚姻自由是我國一直倡導的婚姻自主原則的一個主要內容,要求婚姻雙方必須自行決定結婚事宜,也是國家民主法治的一個重要體現。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規定的雙方完全自願,並不等於雙方父母親友不可以發表意見,父母親友應當本着負責的態度提出個人的意見,當事人決定是否採納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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