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加女方名字離婚怎麼分配?
婚前財產加上女方的名字,財產已經成爲夫妻共同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一般如下: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3、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充分考慮是否有必要在婚前購買的房產加上配偶的名字,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就需要協商如何分割,共同的財產按平均的原則來分配,如果是屬於個人的就會歸個人所有,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約定來進行處理,所以,財產的分配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需要在離婚時就要協商好,這樣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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