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下落不明幾年才能離婚
小明與小紅經朋友介紹認識,於2015年8月登記結婚。
婚後小紅生下一女孩。
2017年7月,小明因欠下一筆賭債,就離家到外地打工,之後再也沒有與家人聯繫。
小紅聽同村的小剛說在外地見過小明,兩人聊了幾句,沒有問聯繫方式和具體住址。
2019年8月,小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小紅認爲,小明離家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法院應當判決離婚,讓自己得到解脫。
那麼,法院會支援小紅的離婚請求嗎?
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出現不知道一方地址、下落不明的情況,會在相關報紙上刊登法律文書進行公告。
到公告期滿後,無論當事人是否看到公告內容,法律上會視爲送達,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告送達的方式。
本案中,小紅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於小明下落不明,已超過兩年的時間,這種情況已符合雙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爲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只是小紅作爲本案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如當地派出所、居委會或村委會等機構提供的證明,來證明小明下落不明的事實。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居住人口流動性較大,作爲相關部門來講很難了解轄區內的人員狀況,所以提供證明的難度比較大,爲起訴方舉證帶來很大的困難。
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原告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當提供哪些證據呢?
李律師建議如下:
1、提供公安機關、村委會等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
2、如果被告已經下落不明並持續兩年以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透過法院的特別程序宣告失蹤;在宣告失蹤的程序終結後,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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