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劉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XX。
委託代理人朱XX,四川XX律師。
被告劉X乙甲。
委託代理人吳治江,四川孟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劉X乙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連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告劉X乙甲名下存款50000元予以凍結,本院作出了(2015)眉東民初字第40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告劉X乙甲名下存款50000元予以凍結。原告王XX及其委託代理人朱XX、被告劉X乙甲及其委託代理人吳治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訴稱,與被告結婚後,被告對原告不關心,而且在孩子出生後也不盡父親責任,經濟上依靠原告,被告還打牌,被告所作所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雙方婚姻已經名存實亡,請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隨其生活,被告依法給付撫養費。
被告劉X乙甲辯稱,與原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後二人感情一直較好,原告提出離婚主要受其母親影響,現在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13日,原告王XX經人介紹與被告劉X乙甲認識戀愛,2011年3月18日雙方在東坡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4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劉X乙甲乙。結婚後,被告到原告處與被告父親一起生活,在生育小孩後,原告與被告一同於2014年3月到成都務工,先是共同在一處地點務工,後原告到另一處洗浴城務工,被告不是很支援,雙方分開務工。2014年9月,被告生病後回到眉山,之後原告於2014年12月回到眉山才知曉被告曾在成都生病並帶孩子一起看望被告。因雙方爲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爲,原告與被告認識後結婚,結婚後共同生育子女,二人具有一定感情基礎,婚後建立了正常夫妻感情。現在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而且在2014年二人還一起到成都務工,在被告生病後,原告還看望被告,二人關係沒有徹底破裂,只要二人正確面對生活中的矛盾,增強溝通,夫妻關係可以改善。因此,原告提出離婚,本院不予支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XX與被告劉X乙甲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財產保全費520元,共計820元,由原告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連軍
書記員 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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