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侵權責任怎麼證明無過錯?
一、僱傭侵權責任怎麼證明無過錯?
1、僱傭侵權糾紛證明無過錯的關鍵是需要拿出相關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2、對僱主責任的立法主要採無過錯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受僱人主觀上沒有過錯的,由僱主單獨承擔賠償責任。受僱人主觀上有過錯的,由僱主和受僱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僱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後,可以向受僱人進行部分追償。也即即使提供的這些證據確實證明僱員、或者是僱主等沒有過錯,也並不必然可以免除其應該承擔的責任。
二、僱主侵權糾紛如何處理?
處理僱工執行職務中所造成的損害案件,要考慮到受害人能得到及時賠償,致害人過錯與責任相適應以及徹底解決糾紛等因素,分清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在具體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運用以下原則解決糾紛:
(一)查清僱主有無免責事由的原則。
僱主的民事責任雖然爲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工執行職務中所造成的任何損害都應承擔責任。如果僱主能夠證明自己的免責事由,則僱主不承擔責任。僱主的免責情況應分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僱工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爲屬於一般侵權行爲,則按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處理。僱工沒有過錯的,僱主不承擔責任。如果僱工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爲屬於特殊侵權行爲,則僱主須具備特定的免責事由,才能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對僱工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僱工必須是由於自己的主觀過錯而實施了侵害行爲,且該行爲與損害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情況才負責任,否則僱工就不應當負責任。
(三)實事求事的原則。
一般侵權行爲中,如果致害方和受害方均無過錯,可按公平原則,由僱主和受害人分擔責任。如果是特殊侵權案件,就無須致害方有主觀上的過錯,只要造成損害,在沒有特定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僱主就應負責任。
(四)程序上變通的原則。
表現爲一是原則上應由僱主向受害人賠償,僱工向僱主賠償的條件,爲簡便清償可以變通爲由僱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二是採用連帶清償,由僱主和僱工對賠償的實現互爲擔保,不論是僱主負責賠償還是僱工負責賠償,雙方都應互相連帶清償,以確保受害人要求的賠償能夠實現。
根據規定,僱傭糾紛主要採無過錯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具體的糾紛案件適用哪種原則則需要結合實際情形確定,這也就意味着僱主、或者是僱員、亦或者是案件糾紛中除了僱傭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即使證明自己並不存在過錯,也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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