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的返還需要注意什麼
一般在以結婚爲目的的前提下,男方纔會支付給女方一定數額的財物作爲結婚彩禮。如今,很多地區結婚都流行這樣的做法,但日後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往往也比較大,這個時候男方會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一般離婚彩禮的返還需要注意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時能夠要求返還彩禮嗎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爲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具體來說: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2、要求返還的財產確屬彩禮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着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爲彩禮。“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爲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
二、離婚彩禮的返還要注意什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爲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返還彩禮的時候首先需要區分該筆財產是否屬於彩禮,着重同婚前贈與相區別。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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