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領證的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婚後領證的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領取結婚證那一刻起,兩位就是夫妻,自此買房,只要房產證是夫妻一方名字,或兩位名字,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住房都是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結婚後買房的問題分析: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這個不動產的產權只登記在了出資人子女名下,那麼該不動產就被視爲該方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爲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並不當然的認爲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爲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並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2011年國稅局的最新規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徵稅。
(三)婚後買房產權歸於其他人所有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因爲房改房一般都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相關,也就是隻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而身份資格又是不能轉移或變更的。
所以此時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屬於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雙方當時的出資只能作爲債權處理,也就是當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擁有產權的父母或者他人應當歸還出資方對該房改房的購買出資。
婚後財產通常就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後取得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原則上都是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的範圍就是《婚姻法》第17條中規定的範圍。當然,也不能完全說夫妻在結婚之後取得的財產就全部都是共有的,若專屬於一方個人用品的,則就會按照個人財產對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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