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財產如何處理進行分割
一、訴訟離婚財產如何處理
1、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後,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對於這種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後取得產權後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後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
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並且爭議較大,筆者堅持自己的觀點:即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3、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於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爲當事人事後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解決對策:首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爲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這種行爲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爲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其次,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爲了節省訴訟費用,雙方庭外達成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協議的形式。即使對方在事後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中,雙方不能協商解決離婚事宜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進行訴訟處理相關的離婚案件,相關的當事人財產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要求進行分割。由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相應的判決,對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進行相應保護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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