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後,產生法律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爲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爲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變更和撤銷:
財產分割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內容存在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受到相應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形,是因爲財產分割協議作爲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是否完全合法的問題。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並以此爲基礎進行裁判。需補充的是,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爲由,主張協議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該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爲財產分割協議合法與否的根據。
二、離婚後還能要求重分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在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爲《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實踐中,如果您僅只是簽了協議,但是沒有辦理協議離婚,提起訴訟了,那麼在財產分割時,這個協議就沒有用了,如果你想爭取你想要的你就得收集有利證據,尤其是還要注意避免對方轉移財產,在實際爭奪財產的過程中,有需要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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