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嗎?
一、事實婚姻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嗎?
如果確實屬於法律所認可關係,在離婚時,其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分割財產;反之,不屬於合法夫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誰的財產誰得,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讓法院裁決。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這個已經算是事實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對於財產問題的分配,首先要確定的是否取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但是離婚財產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原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中的過錯是指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事實婚姻事實上是可以對男女雙方財產進行分割的,我國的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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