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發問在舉證前還是後?
一、民事訴訟的發問在舉證前還是後?
在民事訴訟當中需要先進行舉證,然後再進行質證,一般舉證是由雙方協商決定取證的期限或者是由法官來決定舉證的期限,而質證指的是法官在進行審理的過程當中雙方出示證據,然後再進行質證。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爲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二、質證的客體包括什麼?
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爲的對象。
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於質證的對象。法院應當將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質證指的是法官在進行審理案件當中,雙方需要交換證據,然後再進行質證辯論等而舉證指的是雙方在提出了自己的主張以後,需要提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而雙方在提出證據以後,還需要再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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