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什麼好處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是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約定,然後簽訂一份協議,也就是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那麼大家知道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什麼好處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什麼好處
(一)體現夫妻關愛
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fen,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二)體現個人價值
對於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三)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於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四)財產分割便捷
雖說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願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後爭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五)減少決策紛爭
有的說,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後的紛爭。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明確地說: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爲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後,不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或拿到離婚證後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現在家庭收入已不單單是工資條上的數字了,像股權、經營權以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鮮見。因而,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越來越複雜。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婚姻家庭領域裏的財產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越來越複雜,財產種類、財產爭執標的額和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在有的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數額達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對財產的爭執往往寸金不讓。“感情沒了,後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場陰謀”,其實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涉及到一些財產收益的法律確定,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現在,不少夫妻爲避免法庭上的“脣槍舌劍”,願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
比如,有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約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個月內搬出。可離婚後另一方卻“按兵不動”,遲遲不願按協議履行。遇到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根據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簽訂協議並非兒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雙方履行協議。
還有一種情況,當初離婚登記時心甘情願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比如有的人爲了儘快離婚,表示願意放棄所有的財產。離婚後卻反悔了,越想心裏越不平衡,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爲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規定了支援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說,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爲的舉證也比較困難。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議上籤了字,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後行,切忌一時意氣用事。
夫妻在婚內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並不是要以感情不和或者離婚爲前提,只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那麼就可以對各自的財產做出約定。這樣對雙方來將也是比較好的,能夠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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