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調動的安置費是否作爲夫妻共同財產?
一、職位調動的安置費是否作爲夫妻共同財產?
安置費雖然是所在企業或政府對職工或公民今後的生活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與個人身份有關,但是安置費不是所在企業對個人的贈與,也不屬於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其性質和職工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是相同的。
因此,安置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大部分的人都會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纔會去關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但是實際上,即使是在夫妻關係存在期間,知道哪些是共同財產也是必要的,因爲若是自己擅自處置了此部分的財產,不僅有可能會損害對方的權益,也有可能會破壞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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