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2年後還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一般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同時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否則的話也是不允許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在分割財產之前可能出現一方隱瞞、轉移共同財產的情況,而在離婚之後才發現。那此時夫妻離婚2年後還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2年後還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製,那麼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對於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兩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夫妻共有財產製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可見共有人分割請求權雖然名爲請求權,但並非是請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權利,而實質是使他人負有與其協議分割的具體方法之義務。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該項權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離婚過錯方在財產方面如何分配?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及傳統風土人情,我們通常認爲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給予上述規定,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相反而言,就是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
其次,我國《民法典》中沒有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所有權不會單純因爲時間的經過而發生改變。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不會因爲時間的經過而改變性質,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屬於兩人共有財產的變更爲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規定,離婚時未經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再進行分割,無疑會鼓勵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爲,實際佔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只要能夠藏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取得該財產。這種結果與我國的主流價值觀念是相悖的。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雖然法律中允許夫妻在離婚之後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分割共同財產,但這也有期限限制。一般只允許夫妻在離婚後1年之後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如果是離婚2年後,那一般就不允許就財產分割向法院提起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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