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一、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傳統的民事責任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爲的違法性、損害結果、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對於環境民事責任來說,又有些許不同。
在環境民事責任中,主觀上的過錯與行爲的違法性不再那麼被注重。更加註重的是致害行爲和損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在民法上,承擔民事責任以行爲的“違法性”爲必要要件,但環境法中不把行爲的違法性當做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必要要件。
我認爲這和現實當中,環境污染對於人的損害形式分不開的。在現實生活當中,環境的勿擾往往不是瞬間發生的,對於人健康的損害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即使很多企業的排污是達到了標準的,其排污行爲也不具有違法性。但當企業長期以來積累的排污量超過了環境的自淨能力時,就不可避免的會對環境以及這個環境內的人的健康造成傷害。爲了保護環境和公衆利益,即使這種行爲不具有違法性,也是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環境民事責任的形式
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雖然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於環境民事責任。
賠償損失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範圍,既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對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排除危害也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經常使用的形式。賠償損失是事後補救,排除危害則是針對環境侵害的特點所採用的典型的預防性民事責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對實際發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對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三、什麼是危害環境犯罪
1、危害環境罪是指透過惡化環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財產等的犯罪;
2、危害環境罪是指以破壞環境媒體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財產和環境的行爲;
3、危害環境罪是指危害生態系統自身的犯罪;
4、任何人實施了法律所不許可行爲或未履行某項法定義務,如果這種作爲或不作爲的結果危害了公衆生命、健康、財產、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礙公衆行使或享有公衆共有的權利,就構成了一項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
5、公害犯罪是指環境污染,或者是由於各種有害的製品對公衆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和危害,具有明顯犯罪性質的行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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