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怎麼鑑定才行?
工業化的發展勢必會帶來一些環境污染問題,近年來,我國在環境保護上面的力度越來越大,對環境污染的企業堅決查處。企業亂排亂放,造成環境污染,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話,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污染環境罪怎麼鑑定呢?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19年2月20日《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規定:
14.關於鑑定的問題
會議指出,針對當前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司法鑑定有關問題,司法部將會同生態環境部,加快准入一批訴訟急需、社會關注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加快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制定、修改和認定工作,規範鑑定程序,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出臺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加強與辦案機關的溝通銜接,更好地滿足辦案機關需求。
會議要求,司法部應當根據《關於嚴格准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17〕11號)的要求,會同生態環境部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司法鑑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完善退出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違規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等監管資訊,對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結論嚴重失實或者違規收取高額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鼓勵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舉報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爲。
會議認爲,根據《環境解釋》的規定精神,對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關鍵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實踐中,這類核心或者關鍵專門性問題主要是案件具體適用的定罪量刑標準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比如公私財產損失數額、超過排放標準倍數、污染物性質判斷等。對案件的其他非核心或者關鍵專門性問題,或者可鑑定也可不鑑定的專門性問題,一般不委託鑑定。比如,適用《環境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規定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可能適用公私財產損失第二檔定罪量刑標準的以外,則不應再對公私財產損失數額或者超過排放標準倍數進行鑑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關鍵專門性問題難以鑑定或者鑑定費用明顯過高的,司法機關可以結合案件其他證據,並參考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專家意見等作出認定。
透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給大家介紹了污染環境罪怎麼鑑定這方面的知識。公安機關接到羣衆報案後,會判斷環境污染的行爲是否嚴重,是否構成立案標準。污染環境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有傾倒污染物的事實、並且產生嚴重後果,包括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等。這類犯罪的主體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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