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處罰行政複議什麼時候提出?
一、生態環境處罰行政複議什麼時候提出?
生態環境處罰行政複議需要在受到處罰決定書後的六十日之內提出。
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環境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___份。
原處理決定書___份。
其它證明檔案___件。
三、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透過《行政複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透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3、一級複議原則。一級複議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①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複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不因複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爲主原則。書面審理爲主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爲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從原則上來講,對環境處罰等不服的行政複議請求,需要在受罰後的60日內到當地指定的部門提出複議請求。如果在複議時效開始計算之後、時效屆滿之前,發生了不可抗力等的情形,也可以在時效屆滿後提出複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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