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複議申請向誰提出?
一、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複議申請向誰提出?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覈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爲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是公民個人或者企業在受到行政處罰後的法律救濟措施,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應當由申請人根據事實來提出相關意見,並經行政複議機關審查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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