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時效是多久?
一、環境行政複議時效是多久?
1、環境行政複議時效是60日。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行政複議法》將原《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15天改爲60天,這主要是爲了更好地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爲了穩定環境行政管理關係。若無複議申請期限的限制,將使環境監督管理活動因複議申請而經常處於不確定狀態,造成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不暢甚至阻塞。因此,對超過法定複議申請期限的複議申請,環境行政機關可不予受理。另外,爲儘快解決環境行政爭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複議機關還必須遵守2個月的複議時限,即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在收到環境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二、環境行政複議的審理
(一)審理方式
環境行政複議一般實行書面審理,但複議機關認爲必要時,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審理,所謂“其他方式”,主要指複議機關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到場,在公開聽證、雙方相互質證、辯論的基礎上進行審理。
(二)複議機關在審理前或審理中要處理的有關事項
主要包括:白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送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決定是否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
(三)審理依據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的依據,既包括程序法依據,又包括實體規範性檔案依據。其中程序法依據主要是《行政複議法》,實體規範性檔案依據主要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命令;複議機關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複議案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相關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爲依據。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但不管具體採取什麼方式提出申請,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雖然在時效內提出的複議請求不一定會被受理,但一旦超過時效再提出,環境行政機關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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