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環境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一、申請環境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申請複議的法定期限爲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複議申請期限爲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
(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複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複議申請期限爲3個月,則該案複議申請期限仍爲3個月。
(3)《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戰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指不是由個人故意造成,憑主觀努力也難以克服的事實,如生病、因正當理由較長時間離開固定住所等。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待這些障礙消除之後,複議期限不足60日的應補足60日;超過60日的,超過的日數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
二、可以提出環境污染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註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單位如果實施了環境污染的行爲,那麼在行爲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之後,是極有可能會收到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被罰者如果認爲自己不應該被處罰,或者是認爲自己應該受到其他處罰等的情形,都可以在限定的時效內提出複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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