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如何賠償?
噪音污染賠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規定,公民受到噪聲污染,有權要求排除污染,如果造成損失,應當依法賠償,賠償金額應當依照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和噪聲污染防治部門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標準的,需要協商或起訴解決賠償數額問題
3、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1)噪聲污染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即對於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需要注意的是,因爲噪聲污染具有瞬時性、變化性,危害後果具有潛在性的特點,受噪聲困擾的當事人在侵權行爲發生時,應注意蒐集和儲存有關噪聲侵權事實的有效證據,一般需要相關的專門鑑定機構出具噪聲是否“超標”的書面鑑定結論。
(2)噪聲污染導致的人身損害總是較難聯繫其因果關係。居住環境噪聲超值已影響了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體、精神,意味着受影響的居民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負荷、噪音污染構成精神損害的事實成立,這種案件原告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因噪聲污染造成原告神經衰弱等病症的,原告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承擔舉證責任,即原告須提供造成其神經衰弱等病症的診斷證明。
(3)我國對於環境污染侵權認定,採取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行爲人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其行爲後果產生了超出標準的噪音,產生了污染損害後果,就需承擔侵權責任。另即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噪聲源的噪聲排放標準,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規定的區域標準限值,在事實上也構成環境噪聲污染,也構成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賠償原告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
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綜上所述,噪音污染賠償,噪聲污染損害案件,應當實行舉證倒置,如果原告提出的事實被告,如果被告否認,應當提出證據,噪聲污染構成精神損害,對於噪聲污染採用無過錯原則,被告不管是否故意,只要造成損失,產生了污染後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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