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對每個上班族都不陌生。在上班的第一天我們就會完成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大家簽訂的時候是否知道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的活動。什麼是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固定期限合同是滿合同簽訂時間雙方自動解除合約關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不能解除合約的。
什麼是固定期限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終止條件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期限屆滿,雙方的勞動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協商同意,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律對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意期限。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約定具體明確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要不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這種勞動合同一般不能終止。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合同,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什麼是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有明確終止時間約定的合同,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指無確定終止時間約定的合同。這就是兩者的區別。由於該法第46條第5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出合同期滿不續訂而終止合同的,依然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與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基本持平,沒有什麼差別了。然而,在《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和政策的規範下,由於用人單位正常解除合同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終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而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終止的機會少,正常解除的機會多,且勞動者工作年限長的居多,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終止的機會多,解除的機會相對少,且勞動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遠遠大於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這是兩者曾經有過的一個重要差別。正因爲有這樣一個差別,所以多年來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訂立一年期限的合同,而不願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後,兩者的這一重要差別會逐步消失,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審視、認識無固定期限合同與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別,儘量與勞動者訂立較長期限的合同。
這樣大家是否明白在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管大家籤什麼勞動合同,大家一定要知道他們各自的利弊。來保護我們自己的基本利益。以上是對“什麼是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做出的詳細整理,希望有需要的小夥伴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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