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縣碧安鄉過達XX民委員會過達第一村民小組、景谷縣碧安鄉過達XX民委員會過達第二村民小組林業承包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負責人:周XX,系該村民小組組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XX,雲南國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景谷縣碧安鄉過達XX民委員會過達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白XX,系該村民小組組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潘軍,雲南國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XX,男,1968年9月26日生,彝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現住該組。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X,男,1970年12月18日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景谷縣,現住該組。
二被申請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雲南XX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再審申請人景谷縣碧安鄉過達XX民委員會過達第一村民小組(以下簡稱過達XX一組)、景谷縣碧安鄉過達XX民委員會過達第二村民小組(以下簡稱過達XX二組)因與被申請人李XX、李X林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雲08民終3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過達XX一組、過達XX二組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受理被申請人的上訴後,沒有向再審申請人送達相關材料,再審申請人是在收到執行通知後才知道案件經過了二審。後來,經本村村民周XX(現任村主任)告知,他曾經在2017年5月19日代替再審申請人簽字領取二審相關材料,但再審申請人沒有指定過周XX作爲代收人,因此,這種送達不符合規定的,導致過再審申請人未能參加二審程序,訴訟權利被剝奪;(二)雙方最終協商的價格是54.5萬元,被申請人實際只支付了44.8萬元,被申請人稱部分村民陸續向其償還9.7萬元的說法違背事實。正是因爲林地存在爭議,申請人才將合同約定60萬元的價格降低爲54.5萬元,被申請人是知道本次買賣存在風險的,後因政策原因不能辦理採伐手續導致合同終止的風險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雙方合同履行期限到2011年8月29日截止,被申請人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爲此,過達XX一組、二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爲,(一)關於支付款項問題。2009年3月17日,時任過達XX一組、過達XX二組組長的周XX、楊XX向李XX、李X出具領條,載明已收到李XX、李X54.5萬元。對於被申請人李XX、李X所稱的因合同不能履行退回了9.7萬元,屬被申請人自認,且對再審申請人有利;(二)關於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二審法院的文書送達問題。經本院覈實,二審法院是將應訴通知書等材料委託景谷縣人民法院送達,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的是過達XX村委會主任周XX,周XX已及時通知領取,再審申請人是否領取均應承擔相應後果;(三)關於再審申請人是否應該退還被申請人已實際支付合同款項的問題。雙方簽訂集體林木轉讓合同後,由於存在林權爭議,導致合同未能履行,被申請人作爲受讓方不能獲得集體林木採伐手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再審申請人作爲轉讓方因合同取得的款項應當予以退還;(四)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由於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未提出被申請人的訴請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因此,對於再審申請人的該項再審理由不予審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景谷縣碧安鄉過達XX民委員會過達第一村民小組、景谷縣碧安鄉過達XX民委員會過達第二村民小組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XX
審判員 楊玉華
審判員 農紅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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