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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已抵債房產有效嗎?

【案情】

出賣已抵債房產有效嗎?

2008年5月8日,李某、張某夫妻爲做生意曾向周某借款69萬元,但未能按時償還。2009年11月3日,周某將李某、張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其還款。 11月19日,雙方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張某夫妻將其一棟房子的1、3、4樓抵給周某還債,但雙方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周某則一直在1樓做生意。在此期間,李某、張某夫妻在周某的委託下以每月600元將3樓出租給譚某。2010年3月12日,李某、張某夫妻以19萬元的價格將3樓賣給了譚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同年4月1日,周某得知此事,要求李某、張某夫妻將房子從譚某手裏購回,但未能如願。周某便將李某、張某夫妻和譚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分歧】

出賣已抵債房產的行爲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爲,李某、張某夫妻擅自處置周某的房產,且事後未經追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爲,李某、張某夫妻雖然已將房子的1、3、4樓抵債,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其尚享有房子的所有權。夫妻兩人與譚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且已完成過戶登記,譚某取得3樓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爲,譚某對該房屋已經善意取得,爲維護交易安全,應認定合同有效。

【評析】

小編同意第三種意見,該買賣合同有效,現具體闡述如下:

第一,本案中周某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周某仍舊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就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該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案中,李某、張某夫婦將房屋抵債給周某已經透過人民法院的調解書確認,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自調解書生效時轉移。

第二,本案實際涉及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善意取得”作了明確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由此可知善意取得的三個條件:第一,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的;第二,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第三,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本案中李某夫婦將房屋抵押給周某的時候並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購買房屋的譚某並不知道李某夫婦沒有處分權,譚某屬於善意第三人,另外譚某支付了19萬元的合理對價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譚某取得該房屋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因此,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以及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應當認定該買賣合同有效。

第三,至於周某的損失,周某只能請求李某夫婦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

標籤:出賣 抵債 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