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要滿足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一、補充合同簽訂後原合同可以作廢嗎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衝突時,視爲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3、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範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範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
4、補充協議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爲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和必要條款,或者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就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的必要了。
二、補充協議要滿足的生效要件
1、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與合同的變更協議不同,但實務中訂立的以“補充協議”爲名的協議,其實質內容卻常是合同的補充並有變更。
三、對於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
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
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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