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要生效應滿足什麼條件
遺囑繼承是指公民在死亡前,用立遺囑的方式來處理自己死亡後的財產繼承問題,並於死亡後發生效力的行爲。遺囑生效是發生遺囑繼承的前提,那遺囑要生效應滿足什麼條件?如果遺囑人訂立的遺囑無效遺產怎樣處理?各位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遺囑要生效應滿足什麼條件
遺囑生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爲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爲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纔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生效。
二、遺囑無效遺產怎樣處理
遺囑無效,可以分爲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公民訂立遺囑是爲了實現自己的意願,也是爲了減少家庭糾紛。因此,遺囑人必須確保遺囑的效力。如果您不熟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建議您請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審查一下您訂立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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