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附條件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作爲合同的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爲。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即在簽訂合同時尚不能確定其是否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實或者雖然尚未發生,但已肯定必然發生或者根本不能發生的事實,就沒有必要作爲合同的附條件了。
(2)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當事人可以透過決定是否附有條件及附條件的內容,因而它是屬於任意性的條款。法律規定某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是該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
(3)必須是合法的事實。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選定合同所附條件,然而然所附條件內容必須合同。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或者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爲合同所附條件,也不能用附條件剝奪對方的合法權益。
(4)條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合同所附條件成就,該合同便開始發生效力或開始終止效力。故附條件的法律後果僅是對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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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贈與合同
附條件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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