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續約意向表是勞動合同嗎?
一、員工續約意向表是勞動合同嗎?
員工續約意向表不是勞動合同,員工續約意向表不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是帶有勞動合同字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正式合同具體內容如下所述。
(1)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係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爲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後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爲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爲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悖,否則爲無效規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爲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內容。
二、申請續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爲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爲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對於勞動合同如果要想續簽的話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必須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員工意向表並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即使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員工意向表,也是需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的,否則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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