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構成合同欺詐怎麼判刑
一、嫌疑人構成合同欺詐怎麼判刑?
如果只是單純的欺詐行爲,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24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就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爲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爲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四)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並沒有合同欺詐罪這樣的罪名,合同欺詐跟合同詐騙在法律層面上還是有區別的,假如對方沒有非法侵佔自己的財產,有證據表明對方是以欺詐方式跟自己籤合同的,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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