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爲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爲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最後,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爲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透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爲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爲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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