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糾紛有哪些要點?
1、關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效力。按照程序,不動產權屬證書是不動產管理部門根據不動產登記而向相關權利人頒發的權屬證書,通常應與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內容一致。但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二者記載內容出現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概率並不低。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效力,主要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物權最終應當依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確定。即便權屬證書被註銷,但只要登記未被註銷,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仍爲合法權利人。如果簽訂物權轉讓合同後,轉讓人以其權屬證書被註銷、其不再享有物權爲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不能得到支援。
2、不動產確權應依據真實權利狀態。根據規定,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即不動產登記因公示而具有公信力,第三人依據登記爲交易行爲受法律保護,而不受不動產實際權利狀態的影響,其旨在保障對外交易的安全。但需要強調的是,登記公示的公信力主要針對的是處於外部關係之第三人,而不及於內部關係。因此,對當事人就不動產權屬發生的確權爭議,不能僅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爲準,而應按照規定,根據真實的權利狀態予以評判。
3、已取得所有權證的買受人不能透過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繼續佔有該房的(有權)佔有人騰退。關於“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之規定,房屋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實際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雙重交付義務。無權佔有不動產的,權利人當然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但在佔有人對房屋繫有權佔有的情況下,買受人不能透過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騰退,而只能要求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或追究其違約責任。
4、基於轉讓合同而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不動產提起的確權之訴,不宜直接判決確認權屬。在物權確認糾紛案件中,不乏受讓人根據轉讓合同提出確權請求的情形。對此,應當根據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予以區別處理。對於已經交付的動產,通常可以直接確認權屬。但如果權利人是根據轉讓合同要求將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不動產確認歸其所有,則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決確認其權屬,而應當釋明引導當事人主張辦理過戶登記。
現在應對不動產物權的糾紛主要就是關於不動產權所屬的證書的效力。歸根結底就是這個不動產到底是歸屬於誰,因此這個需要向法院請求確認之訴,來讓法院經過相關的審理之後,來確定該不動產具體應當歸屬於誰,還有一些是不動產的虛假登記消息。那遇到這些情況,也可以請求相關機構的裁定,來確定最終的不動產真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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