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細則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的區別
《辦法》正式發佈稿仍延續了徵求意見稿所提出的資訊中介、小額分散、負面清單制等核心內容,與徵求意見稿有所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管主體與責任進一步明確
《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條明確提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網絡借貸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設計、規則制定和日常的行爲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機構監管與風險處置工作;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辦、金融局負責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機構備案、登記及風險防範和處置。
從監管體系來看,監管原則爲銀監會和地方金融辦“雙負責制”,但牽頭部門爲銀監會,與《指導意見》精神一致;監管思路則爲“行爲監管與機構監管並行”。在新聞發佈會,銀監會發言人稱行爲監管的主要方式爲產品登記、資金的第三方存管、資訊披露、投資者保護等;而機構監管方式除了機構備案、登記和註銷以外,主要是動用地方政府維穩及打擊違法行爲的資源進行風險防範和處置。
(二)明確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履行行業自律組織職能
在《辦法》出臺之前,各個地方金融辦都在組建網貸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從執行情況來看,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1)各地網貸行業標準不一致,包括協會規章制度、組織結構、管理模式等;
(2)標準不一致導致各地協調性差,資訊共享程度低。最終導致整體自律效果差強人意,問題頻頻。
《辦法》除了對自律組織最終明確進行統一管理外,還進一步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在網絡借貸機構中的職責,有利於建立高效的協調機制及資訊共享系統。
(三)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資訊中介的定位以及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
《辦法》第十條劃定了十三條紅線,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是資訊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許吸收存款,設立資金池進行非法集資等;進一步明確了網絡借貸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線上經營的要求,禁止網絡借貸機構在線下從事營銷活動,進行虛假宣傳;進一步明確了網貸機構充分利用技術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資產端和投資端合理定價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網絡借貸機構主要從事個體與個體之間融資活動的撮合,而不能從事跨界銷售產品進行混業經營。
《辦法》第十七條提過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進一步明確了小額分散這個客戶定位和市場定位。
二、對行業的主要影響
《辦法》頒佈之後,業內普遍反映比預想中來得更急、更嚴。儘管監管也給出了12個月的過渡期,但對於大多數網貸平臺而言,前景確實不容樂觀。之前一度盛傳會放鬆的資金存管要求不僅沒有放鬆反而趨緊(銀行與第三方聯合存管模式被否),還設定借款餘額上限並禁止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目前來看,《辦法》中對於網貸行業影響最大、最爲直接的還屬借款上限的設定和資金存管的要求。
網貸行業個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類業務,一種是消費信用貸,金額較小,一般都在20萬範圍內;第二種是車輛抵押貸,一般的放款金額也可以控制在20萬以內,但有些大額的車貸業務也超過了20萬。第三種則是和房產相關的個人貸款,包括贖樓貸、房產抵押貸等,這種模式下的借款金額應該都超過了20萬的限額。其次是企業借款,那些給中小企業直接貸款、與機構合作發放貸款、做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的P2P平臺受到的影響最大。目前網貸平臺上貸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佔到30%左右的比重,如果考慮到一人擁有多個賬號的情況,估計該比重甚至超過40%。而根據銀監會對網貸平臺銀行資金存管的進度不完全統計,截至到2016年6月底,完成符合銀行資金存管監管要求的平臺不足3%。
若這兩項嚴格推行之後,業內預計90%以上的網貸平臺都面臨轉型或淘汰,大量平臺將會選擇主動退出,行業洗牌加速。
因爲p2p貸款模式在中國市場出現的時間較短,所以p2p貸款模式的監管目前也存在很多漏洞,導致p2p市場混亂。在進行p2p貸款之前,一定要做好風險防護並仔細閱讀p2p網貸細則,避免自己的財產受到不必要的損害,透過p2p貸款取得最大利益,達到這個模式設立之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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