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物業糾紛證據要求有哪些?
一、 起訴物業糾紛證據要求有哪些?
起訴狀起訴物業糾紛證據要求有:物業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物業合同、對方違約的證據材料、對方的身份資訊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的其它規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僞,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物業糾紛的具體起訴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物業矛盾情況所會議室的具體處理意見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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